地图审查流程及主要内容

发表于 2020年11月30日

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一般流程:

(一)接收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受理大厅送来的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含样图两份);

(二)对送审样图进行内容审查,在一份送审样图上批改并照相存档,出具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

(三)将经批改的样图(一份)和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一份)返回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四)另一份未经批改的原始样图和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一份)存档备查;

(五)接收地图审核申请人送交的样图,向自然资源部报告工作情况;

(六)回答地图审核申请人对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和批改样图所提出的问题,对地图内容表示方面的问题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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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图审查工作职责,地图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地图图幅范围、行政区域界线、我国重要岛屿、涉密内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以及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

一、地图图幅范围

(一)中国全图

最北端位于黑龙江省漠河县北端的黑龙江主航道中心线上;最南端位于南沙群岛的曾母暗沙;最西端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乌恰县乌兹别里山口;最东端位于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交汇处的黑瞎子岛。

当中国全图将南海诸岛作为附图表示时,地图图幅北、东、西边范围同上,南边至海南岛最南端。

南海诸岛附图的四至范围:北边至我国陆地和部分台湾岛;南边至加里曼丹岛上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间的全部界线;西边至越南首都“河内”;东边至菲律宾首都“马尼拉”。

(二)我国部分省区地图

1.台湾省地图

除包括台湾岛及澎湖列岛、兰屿、绿岛和彭佳屿外,必须包括钓鱼岛、赤尾屿(以“台湾岛”命名的地图除外)。钓鱼岛、赤尾屿可以包括在台湾省全图中,也可以用台湾岛与钓鱼岛、赤尾屿的地理位置作附图表示。

台湾省的单张挂图,必须附一幅“台湾省在中国的地理位置图”。

2.海南省地图

除包括海南岛外,必须包括南海诸岛。南海诸岛既可以包括在全图内,也可以作附图。

3.广东省地图

除包括广东省的陆地区域,必须包括东沙群岛。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

其图幅西边应当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

(三)世界全图和部分国家地图

1.世界全图:我国出版的世界政区地图必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置于图幅的中央。

2.日本地图:图幅内不能包括我国的钓鱼岛、赤尾屿等岛屿。

3.印度地图和巴基斯坦地图:应当包全克什米尔地区。

4.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地图:应当包全巴勒斯坦地区。

二、我国重要岛屿

(一)台湾岛

1.台湾岛为我国第一大岛屿。在绘制中国全图时,不能漏绘台湾岛;

2.在分国设色地图中,台湾岛应当与中国陆地底色相同。

3.我国元朝以后的历史疆域地图,台湾岛底色应当与中央政权范围的底色相同。

(二)南海诸岛

1.中国全图或包全海南岛的行政区域地图必须包括南海诸岛,并用与陆地国界相同的符号绘出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

2.单幅表示南海诸岛时,应当配置一幅“南海诸岛在中国的地理位置图”作附图。

3.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等四群岛以及曾母暗沙、黄岩岛必须表示并注名称。大于1:400万的地图,黄岩岛应当括注民主礁,即:黄岩岛(民主礁);比例尺过小时,可以只绘岛礁符号,不注其名称。

4.南海诸岛与我国陆地同时表示时,中国国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在陆地上。在不出现中国陆地的南海诸岛局部地图上,在各群岛和曾母暗沙、黄岩岛等名称下括注“中国”字样。

5.南海诸岛的岛礁名称,按照1983年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名称标注。

6.我国汉朝以后的历史疆域地图必须包括南海诸岛。

(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1.比例尺大于1:1亿的中国地图或中国示意地图,必须表示钓鱼岛、赤尾屿;比例尺大于1:1000万的中国地图,必须标注出“钓鱼岛”、“赤尾屿”名称。

2.台湾省地图必须绘出钓鱼岛和赤尾屿(以“台湾岛”命名的地图除外)。钓鱼岛和赤尾屿既可以包括在台湾省全图中,也可以用台湾本岛与钓鱼岛、赤尾屿的地理关系作附图表示。

三、行政区划内容

(一)各级行政区域界线

1.国界线

(1)中国国界线

中国国界线必须与地形、地物、经纬线网等要素的关系正确。当国界线套印色带时,色带应沿界线连续绘制。

中俄东段边界以额尔古纳河、黑龙江、乌苏里江主航道中心线为界,真形河流国界色带沿河流国外一侧套印;中朝边界以鸭绿江、图们江的江面为界,国界符号沿界河(含真形河)两侧跳绘表示,国界色带沿界河国外一侧岸线套印。

中国地图在南海区域内,使用与陆地国界相同的符号绘出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和中日海上岛屿归属线。当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由9段线可改为7段线,即删去左起第2段和第7段。

中国示意性地图当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可以不表示南海诸岛范围线和中日海上岛屿归属线。

(2)世界各国国界线

世界地图上的国界、未定国界、地区界、停火线、军事分界线原则上符号应当区分表示。在小比例尺地图上,停火线、军事分界线符号可以相同。

在国界线套印色带的地图上,克什米尔地区界套印与国界色带相同的断续色带;朝鲜与韩国间的军事分界线不套印色带。

2.中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

我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分为已定界线和未定界线。

当地图比例尺大于1:400万时,应当表示未定省界。否则,可以不表示未定省界。

3.特别行政区界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界线采用长短虚线符号表示,并与省级界符号区分;当地图比例尺小于1:4000万时,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界线可不表示。

澳门特别行政区不绘界线。

4.中国历史疆域界线

中国历史疆域界主要依据外交部和自然资源部认定的中国历史地图集表示。

(二)行政区划名称

1.行政区划名称

在地图上,中国国名应当注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世界地图上,在中国作为邻区,且又注不下或者有些地图需要简明突出时,可以简注“中国”;在邻区只出现台湾的地图上,中国国名必须注全称,注不下时可用代号处理。

我国省级行政区域名称和行政中心名称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

香港、澳门行政区域名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其字体和颜色与我国省级行政区域名称相同。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600万的地图上,可以简注“香港”、“澳门”。

香港、澳门行政驻地名称为“香港”、“澳门”,与我国省级行政中心符号和注记字体相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内地名的外文拼写采用当地确定的拼写法标注。

世界地图上的国家或地区名称、首都或首府名称以《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样图》为准。国名和地区名称的字体、字色应当区分。

2.国界线附近名称

(1)中国国界线及其附近5千米的地名原则上按照《1:4 000 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选注。

(2)西藏自治区门隅、珞瑜、下察隅地区附近的地名按照《1:4 000 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选注。

(3)俄罗斯境内部分地名标注规定:

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乌苏里斯克(双城子);哈巴罗夫斯克(伯力);布拉戈维申斯克(海兰泡);萨哈林岛(库页岛);涅尔琴斯克(尼布楚);尼古拉耶夫斯克(庙街);斯塔诺夫山脉(外兴安岭)。

(三)行政区域底色

1.地图集中同种类地图(如亚洲地形与欧洲地形,北京市地图与山西省地图等)的区域设色原则应当统一。

2.在分国或分省设色的地图上,同一幅图中同一国家或者省区的区域底色应当相同。

3.岛屿底色应当与其归属国家或省区底色相同;对于归属不明的岛屿采用设水色或该岛屿不予表示的原则。

4.在分国设色的地图上,克什米尔地区不着色,在两控制区内沿停火线两侧和同中国接壤的地段,分别以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区域颜色作色带;巴勒斯坦地区采用同一种底色;马尔维纳斯群岛底色留白。

5.在分省设色的地图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应独立设色;地图比例尺较小时,在香港、澳门居民地驻地符号内设色。

四、地图涉密内容

(一)数学基础

1.公开地图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地貌等高线的等高距不得小于50米,数字高程模型格网不得小于100米。

2.导航电子地图必须经过空间位置技术处理。

3.互联网地图必须采用国家地理信息局规定的统一方法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4.城市图上不得表示等高线、经纬网线及其注记。

5.地图上不得表示各种三角点、控制点、水准点、卫星定位点等一切用于定位或导航的测量标志。

(二)地图上不得公开表示的内容

地图上的涉密内容以及导航地图和互联网地图中的“兴趣点”的表示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不得表示的内容(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除外):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道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等直接服务于军事目的的各种军事设施;

(2)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其内部的所有单位与设施;

(3)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铀矿床和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设施;

(4)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专用公路;

(5)未公开机场;

(6)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

2.不得表示下列内容的具体形状及属性(用于公共服务的设施可以标注名称),确需表示位置时其位置精度不得高于100米:

(1)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石油和燃气设施、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气象台站、降雨雷达站和水文观测站(网)等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

(2)监狱、劳动教养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救助管理站和安康医院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

(3)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运输能力属性;

(4)渡口的内部结构及属性。

3.公开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的属性:

(1)重要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重要隧道的高度和宽度属性,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属性;

(2)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水库的库容属性,拦水坝的构筑材料和高度属性,水源的性质属性,沼泽的水深和泥深属性;

(3)高压电线、通信线、管道的属性。

4.《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中的其它限制条件:

(1)比例尺等于或大于1:50万时不可公开内图廓线和坐标网线;

(2)等高距小于50米时不可公开等高线;未正式公布的高程点不可公开;

(3)未对外挂牌的公安机关不可公开;

(4)未经批准公开招生的军队院校不可公开;

(5)未挂牌并对外服务的军队医院不可公开;

(6)未成为公共标志性建筑的电视发射塔不可公开;

(7)相当于国家等级控制点的地震台站不可公开。

五、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一)山峰名称及高程

1.中国国界线上及其附近山峰名称和高程

我国国界线上山峰依据《1:1 000 000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选取。山峰符号底部中心定位于国界线上,山峰名称原则上注我国境内。

部分沿界山脉名称应跨国界标注,如“阿尔泰山脉”、“喀喇昆仑山脉”、“喜马拉雅山脉”等。

2.我国部分著名山峰名称和高程

2005年10月9日,国家测绘局公布了中国与尼泊尔交界山峰珠穆朗玛峰峰顶岩石面海拔高程为8844.43米。

2007年4月28日,国家测绘局、住建部公布第一批19座著名山峰高程数据。

2008年9月28日,国家测绘局、住建部公布第二批31座著名山峰高程数据。

2008年9月28日,国家测绘局启用中国陆地最低点(新疆吐鲁番艾丁湖洼地)高程新数据为-154.31米。

2009年12月23日,国家测绘局、住建部公布第三批24座著名山峰高程数据。

在地图上标注这些高程数值时,应当以国家公布数据为准,不得四舍五入。

(二)海域名称

1.我国四大海域范围

我国东部“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四大海域名称应标注在正确的地理范围内。其中“黄海”不能称之为“西海”。

渤海为我国的内海,被辽东半岛、华北平原和山东半岛环绕。以辽东半岛的老铁山角与山东半岛北岸的蓬莱角之间的连线与黄海分隔。

黄海位于我国大陆与朝鲜半岛之间,北在鸭绿江口,南以长江口北角到韩国济州岛的西南角连线与东海分隔。

东海位于我国大陆与台湾岛以及日本九州岛和琉球群岛之间,北与黄海相连,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岛南端连线与南海分隔。

南海位于我国南部,南接大巽他群岛的加里曼丹岛,东邻菲律宾群岛,西面是中南半岛和马来半岛。南海西北部的“北部湾”不能注为“东京湾”。

2.日本海不能注为“东海”。

六、其他

(一)引进版地图及对外加工地图

凡进口或引进、加工制作国外、港、澳、台地区的地图和附有中国地图图形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中国地图图形必须完整;

2.中国及中国周边地区表示必须符合我国的有关规定;

3.不得违反一个中国的基本原则;

4.世界主要争议地区按照我国规定表示;

5.引进版地图,必须在书(图)的适当位置标注“此书中插图系原文插图”或者“此插图系原文插图”。

(二)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

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地图图形审查

每一级显示尺度下,地图表示都必须符合上述的审查规定。特别注意审查地图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正确,如陆地与水系,河流、道路、山峰、居民地等要素与国界线等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关系等;在较大尺度显示时界线不能表示为折线;以河为界时,界线符号和名称配置必须符合要求,界河中岛屿归属要表示清楚。

2.POI信息审查

必须符合涉密内容表示的规定。

3.导航产品功能审查

按照《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测图字〔2007〕7号)要求,由导航电子地图、导航软件、导航设备构成的导航产品(无论是前装产品还是后装产品),不得设置以文本或数据库等任何形式显示、记录、存储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坐标、高程等)的功能选项。

七、地图上界线审查的依据

地图上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必须按照我国发布的界线标准图绘制。

(一)、中国国界线标准画法图及其适用范围

1.2001年由外交部、国家测绘局发布的《1:1000000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适用于审查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大于1:400万地图的国界线。

2.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形图》适用于审查比例尺小于1:400万地图的国界线。

(二)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标准图

2007年由国家测绘局发布的《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样图》适用于审查世界各国国界线、地区界、军事分界线、停火线等界线。

(三)中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及其适用范围

1.2004年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发布的《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适用于审查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大于1:400万的各种地图。

2.2004年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发布的《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适用于审查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400万的各种地图。

3.香港特别行政区界线必须按照1:1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审查。

本文的相关资料、图片整理自地图技术审查中心(http://www.zrzys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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