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教育部印发意见,明确提出了10个“不得”的底线要求!

发表于 2020年12月1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从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导向、严格底线要求、优化评价方式、加强学风建设、健全长效机制、开展专项整治等方面作出全面部署,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和评价体系,推动高校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深刻认识“唯论文”现象的系统性危害,从加强教育系统党的政治建设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高度予以坚决纠正。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弘扬科学精神观、创新质量观、服务贡献观,树立更加鲜明的人才培养导向、潜心治学导向、服务党和人民导向,改进科研评价方式,强化科研育人功能,以学术质量和社会效益作为学术评价的重要标准,建立有利于潜心研究和创新创造的评价制度,引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努力成为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


10个“不得”的底线要求


第一条 不得简单以刊物、头衔、荣誉、资历等判断论文质量,防止“以刊评文”“以刊代评”“以人评文”。

第二条  不得过分依赖国际数据和期刊,防止国际期刊论文至上。

第三条 不得为追求国际发表而刻意矮化丑化中国、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第四条 不得将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引用率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与资源分配、物质奖励、绩效工资等简单挂钩,防止高额奖励论文。

第五条 不得将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作为导师岗位选聘、人才计划申报评审的唯一指标。

第六条 不得把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作为教师招聘、职务(职称)评聘、人才引进的前置条件和直接依据。

第七条 不得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唯一标准。

第八条 不得将学历、职称等作为在教育系统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限制性条件。

第九条 不得多头评价、重复评价,严格控制涉及论文的评价活动数量和频次。

第十条 不得盲目采信、引用和宣传各类机构发布的排行榜,不过度依赖以论文发表情况为主要衡量指标的排行性评价。 



转自:“期刊强国”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