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

发表于 2020年07月06日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加强报刊质量管理,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促进报刊质量提升。

 

《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对报刊质量提出明确要求。报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规定》对报刊质量编校差错判定和出版形式差错判定做了明确说明。报纸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3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3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期刊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5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5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

 

质量检查采取抽样方式进行。报纸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抽样检查的对象为报纸各版面及中缝、插页等所有内容。期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抽样检查的对象为期刊正文、封一(含书脊)、封二、封三、封四、版权页、目次页、广告页、插页等所有内容。报刊印制质量检测样本抽取依据相关标准进行。

 

报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出版许可证。报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出版单位应当采取收回、销毁等措施,消除负面影响。报刊印制质量不合格,出版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调换。出版单位违反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报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规定》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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