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建议
推荐单位 江苏省科技期刊学会
《环境科技》编辑部
建议人 司蔚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面临的新形势
“十二五”以来,国家不断完善总量减排和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文件和办法,强化了监测信息公开,严格了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考核。新形势下,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1.环境管理要求更高
“十二五”以来,环境管理对污染源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①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监测由“十一五”期间的COD,SO22项,扩展为COD,氨氮,SO2,NOx4项,同时增加了重金属监测以及汽车尾气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2个行业的监测;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要求各级监测部门要在获取监测信息后20个工作日公开监测结果。2.社会公众期待更强
随着社会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对于政府部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诉求越发强烈,对环境保护信息尤其环境监测信息知情权的需求日益高涨。各级环保部门应对申请信息公开的任务增多,压力加大。涉及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在每年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中的比例在逐年增加。社会公众对于全面了解企业生产、排污、治理、对环境的影响、监管等状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减排监测体系考核更严
2013年8月,环保部印发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与以往考核办法相比,更加注重对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以及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考核,在分值权重上进行了调整。对各考核指标提出了明确、细致的核查内容、核查方法和重点,给出了包括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和结果公布率在内的涉及定量数值指标的计算方法,以各污染源对照排放标准和监测办法应开展的监测指标和频次为基础,计算每个企业完成率和公布率后进行全省加和平均,考核上更加严格。
当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存在的问题
污染源监测执行排放标准不到位
企业执行标准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达标排放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污染源执行排放标准应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选择,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地方环保部门认定的接管标准(或协议标准)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的限值。
一方面,部分环境监测部门在录入基础信息过程中未核实企业应执行的标准,或未按要求将需执行的地方标准或环保部门认定标准的企业信息准确上报,导致基础库中相关信息与实际不一致。
另一方面,由于监测能力不足等原因未严格按照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对各企业执行的排放标准开展全指标监测,以城镇污水处理厂为例,必测项目包括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19项指标,但大部分地方均存在缺测现象。据统计,2013年第4季度全省国控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为99%,尚未达到100%的要求,其中不包括因标准信息不全而难以统计的企业。
部分监督性监测工作不规范
监督性监测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监测技术规范执行。首先,排污口设置不规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明确要求,第1类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但部分地区由于多年以前的环评批复等原因导致各重金属企业未在车间设置排污口(采样口),也未建单独的处理设施,而是多家企业集中至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共用1个排污口排放,监测单位仅在集中处理设施排口采样,监测数据“以一当十”,导致全部达标或者全部不达标,存在稀释排放、无法溯源等问题。国家监测工作方案中明确要求对废水流量和废气流速开展比对监测,以便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仍有一些企业排污口不规范等原因未开展监测。此外,还存在因季节性停产导致企业监测频次不足、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不规范等情况,不利于监测结果的应用。
监督监测信息发布不及时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环保部门应当于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目前,由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是按季度开展,各级监测站通常是在一个季度工作完成后公布所有企业监测信息,存在滞后性,不能满足公众监督的需求。
监测公布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
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考核核查中发现,部分地区存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公布信息与监测原始记录不一致的现象,一方面是数据管理人员疏忽导致数据录入错误;另一方面由于监督性监测数据与总量核算、环评审批、上市核查等工作挂钩,行政干预严重,出现重复监测直至达标的情况。5.信息自动化程度较低
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被纳入总量减排考核的约束性指标,监测完成率和公布率的统计结果较受关注,其计算涉及各个企业、各季度、各项指标、监测次数的应测数和实测数等指标,对于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来说,没有相应的统计软件,仅依靠手工计算,工作量非常大,难以快速得到准确的结果。
措施与建议
针对国家有关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新要求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级环境监测部门给予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更好地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在总量减排、环境执法、排污权交易等方面的作用。
全面梳理核实污染源排放执行标准
建议环境监测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需求等对辖区内污染源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进行全面梳理与核实,实时对污染源软件的标准库进行动态更新,加强对执行地方排放标准或有关接管标准(协议标准)的企业审核,明确每个企业每个排污口的监测因子及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为客观真实准确地说清污染物排放状况提供依据。
2.认真做好污染源全指标监测和比对监测 各地环境监测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各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对照辖区内企业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污染物全指标监测。对于尚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可委托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或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同时积极开展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巩固标准化建设成果,加强人员、经费、用房、仪器设备的保障,不断拓展监测能力,尤其应针对完成环境监测工作任务、满足环境管理需求的项目,努力实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到100%。 针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监测部门应与监察部门积极配合,明确所有安装并通过验收的国控源自动监测设备清单,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等要求对所有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按季度列出未开展比对监测的自动监测设备名单并说明原因,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废水流量,废气流速等参数的比对监测,为核算总量提供依据。
3.严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关
环境保护部门应理顺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的关系,不能以监督监测代替企业自测,在工作中要突出“监督”作用,强化质量意识,加强监测的规范性和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核查监测期间工况,完善原始记录信息填写,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在环境刑事案件认可中的作用,为强化执法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4.及时全面公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为满足国家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布时限要求,且能做到相对集中,不过多增加工作量,建议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每月月底公布本月开展监测的污染源监测信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公布当季辖区内所有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布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公开要求,包括未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原因等,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同时,在公布监测信息过程中,加强监测数据的三级审核,关注监测数据的合理性与一致性,保证监督监测原始记录中的各项信息和数据与公布内容一致,杜绝随意篡改数据。对于一个季度内开展多次监测的,所有监测数据均要公布,不能仅公布达标数据。
5.升级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目前统一使用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进行升级,一方面解决现有数据导入、数据审核等功能不强的问题,减轻各地污染源管理人员的工作;另一方面增加与环境管理直接相关的数据统计等功能,尤其是按季度、按年度、分地区的监督性监测完成率的统计,便于国家和地方更加客观、公正、统一地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