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出版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及应对建议

发表于 2020年12月16日

 

我国一直很重视科研诚信建设,为此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最近的包括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9年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提供了规范性依据。201910月,科技部在官网上发布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预示着我国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措施的进一步细化。但在此形势下,仍有小部分科研工作者在科研工作中继续违反基本学术诚信原则,并将所谓的成果在各类出版物上发表,产生了恶劣影响,并给学术期刊正常出版工作带来了挑战。

 

一、学术期刊出版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和发现途径

目前学术期刊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途径主要来自举报揭发。虽然科技管理部门和教育机构、各研究机构都制定了科研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没有阻止住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从学术期刊角度看,经常表现出来的学术不端行为形式和发现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抄袭和剽窃,全文或部分抄袭,单语种或多语种抄袭。这类事件在国内一般可以通过几大期刊数据库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进行查重得到确认。但从近年来学术期刊发生的抄袭和剽窃事件上看,表现形式更加隐蔽,跨语种进行抄袭的发生频率增加,学校排名成为影响此类事件发生率高低的因素之一。一般出版前编辑部通过目前的数据库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可以发现部分抄袭或剽窃的论文,还有一部分稿件依赖于同行评议专家根据其多年理论基础和研究经验进行查询后确定,另外一部分出版后由其他学者的举报发现。

 

二是署名问题,署名表示论文作者声明对论文拥有著作权,愿意文责自负。非事实署名包括几种情况:一是以出版面费为由署名;二是贡献与署名顺序不一致;三是署名人对文章无贡献,人情关系上的署名;四是被署名人不知道的署名。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提出了适用于医学及其他学科出版的作者的定义,即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原则才能被列为作者名单:一般要求为文章主体框架、思路、数据、实验、分析等做出贡献的人;论文起草或做了重大修改的人;同意最后发表的版本且能对全文正确性和诚信负责的人。在署名问题上,出版道德委员会COPE认为,出现以下几种情况预示着署名可能出现问题:通讯作者无法回答评审问题;没在署名内的人员对稿件进行了修改等;相似的观点已经被不同的作者出版过;缺少论文贡献者的工作内容;不合理的长作者名单或短名单;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却没有任何一个作者来自这个项目。在长期工作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内容检测标准有些编辑可以在出版过程中确定,但是一般遇到下列情况编辑需要重点关注:作者要求调整作者顺序,要求去掉或增加某位作者,作者单位进行调整等等。

 

三是买卖学术论文或代写,这类事件比较隐蔽,除非买卖双方利益分配不均,否则很难发现。但在出版修改过程中与“作者”的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有所发现,比如作者不知道论文的主要内容或无法对编辑/审稿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应、一次投稿三篇以上的专业方向不同的学术论文、作者投稿前征求更换作者姓名问题等,这些都有可能预示着这篇文章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是重复发表和多次发表,作者将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文章在多个期刊上进行发表,还包括多次使用主要内容发表。期刊接到作者以文中数据错误、作者单位不同意、某位作者不同意、主题进行调整等上述内容为由要求退稿的,一般可能是作者出现了一稿多投的情况。虽然避免此类情况后没最终构成重复发表和多次发表问题,但还是造成了编辑部资源的浪费。期刊利用数据库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检测出作者是否重复发表。

 

五是数据或实验过程作假,包括伪造科研数据和统计资料、实验过程不合规、编造虚假研究成果、虚构文献和注释或捏造事实等等,这些问题多需要经过同行评议来发现,但审稿人并不能够保证评议的文稿的“独创性和准确性”。实验数据和过程作假的发现往往依赖后来学者的重复实验和学者的举报。

 

学术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面临的学术不端行为主体有三个:作者、编辑和同行评审专家。其实三者之间往往是不同情况下的角色转换。对出版机构来说,行为不端的主体是作者这一角色,但有时编辑和同行评议专家在某一种情况可以在任编辑和评审人的角色时违背学术诚信原则。如编辑和同行评审专家可能全文抄袭或直接将评审稿件的核心内容,在委托评审机构刊发前抢先发表;编辑可利用职位优势请作者增加署名;编辑不符合规定泄露作者或评审人信息,违背双向匿名评审原则等。

 

二、学术期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做法及难点

(一)主要做法

经过相关调查确定学术不端行为时,期刊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在一定时间或永不刊登相关作者的文章,同时对黑名单向公众公布。黑名单制度有利于编辑部/出版机构对相关事宜的管理,多种途径特别是信息网络平台方式对黑名单公开可以实现快速扩散的目标,从而对作者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

二是通知学术期刊数据库撤稿。请学术期刊数据库撤稿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期刊编辑部通知期刊数据库将该篇文章撤稿,在数据库搜索不到这篇文章。但从效果上看虽然将数据库中期刊的文章撤销,因缺少读者的监督反而保护了学术不端行为人,对作者本身影响不大。第二阶段,经查证实学术不端行为后,通知知网等学术数据库撤稿。数据库根据情况对文章进行相应处理。一般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数据库将上传编辑部写的撤稿原因,题目和作者、全文、撤稿原因可以同时被搜索到,既表达了对期刊对相关文章的处理决定,也增强了公众对作者行为的监督,发挥了警示作用。

三是向作者任职机构通报。期刊将编辑部最后确定的或认为疑似的学术不端行为相关材料同时通知作者任职机构,由所在机构根据教育部、科技部等出台的相关规定和本机构的管理规定做出相应调查和处罚措施。一般期刊都是经过慎重审核后才将结果向作者所在机构通报,最终确认率较高,一般高校对涉事人采取了撤销因该成果获得的所有利益,并对其未来课题申请、职称或职务晋升、奖励等做出限制。

针对编辑和评审人在出版过程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编辑,一般是根据期刊所在机构的学术不端行为规定进行处理。对评审人出现的情况,编辑部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通知评审人所在任职机构、通知其文章的出版机构、不再列入期刊的评审专家库,另外在评审人投稿时编辑部也会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二)难点

一是期刊获取资源途径有限,跨语种之间内容比对困难。针对抄袭或剽窃等行为,目前在编辑部很难获得外文文献或无法确认举报外文文献的资料来源。而且除中文期刊可以通过数据库进行同语种比对外,跨语种比对困难,特别是一些小语种文献的比对尤为不可能。

二是期刊缺少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流程指导。目前国内有关于《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对出版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规范,但该准则中缺少对作者、同行评议专家的道德规范的指导。2019年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九条款“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牵头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当主动对论文内容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单位。”这一条款对牵头单位做了规定,并要求期刊编辑部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整。在第十一条中规定可以“向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举报”,但是并没有说明一旦接到举报后,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如何处理。很多期刊在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时,只能根据自己认为可能的方式进行处理,这可能引发由于处理流程不规范造成的法律问题,也可能处理程度不适宜,效果不明显。

三是同行评议对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有一定的局限性。伪造科研数据和统计资料、实验过程不合规、编造虚假研究成果、虚构文献和注释或捏造事实这一类的学术不端行为,这些问题多依赖同行评议来发现,但同行评议专家不可能对所有科技论文中所呈现的实验过程进行重现,只能根据历史经验来做基本评判,因此并不能够保证一定能在评审中发现此类问题。后期被发现的实验不可重复或数据做假等,基本依赖于有关领域学者的进一步研究。

 

三、建议

学术期刊在出版过程虽然能预防一部分学术不端行为,但大部分隐蔽的行为还是很难发现。因此,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对措施主要偏重于后期对相关事件的处理措施上。根据已有的处理经验和面临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由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或出版管理机构发布“期刊或出版机构学术道德指南或原则”。指南或原则要体现期刊编辑部和出版机构的业务特点和能力范围,程序要更加细化、具体、有可操作性。指南/原则的内容要包括作者、同行评审专家、编辑三方不同主体的出版道德规范或要求,要包括一旦发现疑似或确定学术不端行为或学术论文被举报时期刊编辑部的应对规范流程。国外类似的指南如欧洲化学与分子科学协会发布的《期刊与评论出版道德指南》、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发布的《管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给编辑的指导》,以及Wiley旗下的出版道德委员会(COPE)中的流程管理,都给了科技期刊编辑部在如何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指导,特别是COPE提供了不同的情况下出版业遇到学术不端行为时的处理流程。

 

二是由学术期刊数据库或具有查新功能的机构成立抄袭等审核部门。随着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的使用,同语种的学术文献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在学术期刊中得到大范围普及,但跨语种的抄袭行为还无法得到技术支持和数据来源。在同语种的查重中,图表的查重也是难点之一。单本期刊编辑部在获取其他语种文献的能力有限,更不用说图表等信息。建议由学术期刊数据库或者具有查新功能的机构如中信所、中国农科院信息研究所、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等成立对跨语种文献的审核部门,利用这些机构拥有的高质量信息来源支持调查工作。比如,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就提供用于快速检查学术图像和实验样品的鉴别工具,可以帮助学术期刊进行有效分辨。

 

三是在科研诚信教育中强化学术发表规范。根据调查,高校和科研机构基本都制定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但很多人对科研诚信或学术不端行为只有模糊概念,对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没有充分认识,再加上利益吸引和机会主义心理,造成此类事件不断发生。科研诚信培训可以使学者或即将进入科研领域的学生更系统地了解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和范围以及将为此付出的代价,能更好地发挥预防作用,有效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2019年中宣部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当把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教育作为学习培训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以此促使科研人员确实知悉、避免和应对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和科研机构有义务对研究人员进行科研诚信专题培训,但目前此类培训还没有覆盖全部相关机构,仅在北京等发达地区较多。教育机构应强化硕博士研究生科研诚信课程中的出版行为规范,使其在早期的科研工作中就有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意识。

 

四是学术期刊加强事前预防、事后处理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指南和工具,建议学术期刊建立一套明确的应对措施和流程,作为问题出现时的首要参考。除了加强对投稿人科研诚信的宣传,事后采取前文提到的主要做法外,还要进一步探讨如何以事后处理机制对作者形成行为约束,培养作者的科研诚信。因编辑部或出版机构不是作者工作机构也非其承担项目的委托机构,可采取的手段有限。编辑部需要进一步明确可以采取的措施:如可以与作者签署学术诚信声明;什么情况下需要论文作者对此事件进行回复;编辑部如何与作者沟通;确定如果出现学术不端行为需要通报的利益相关方的范围,在作者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如果有项目资助机构,是否向课题资助机构通报疑似的或确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如何进行通报,是否需要对方提供处理决定等。

 

作者: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科技论坛》编辑部主任

原载《科技中国》杂志2020年第6

 

摘自:“期刊说”公众号